射线的危害及防护

一、放射性污染

1、定义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2、来源

环境中的放射性的来源分天然放射源和人工放射源.

天然放射源:主要来自宇宙辐射、地球和人体内的放射性物质,这种辐射通常称为天然本底辐射.

人工辐射源:对公众造成自然条件下原本不存在的辐射的辐射源,主要有核试验造成的全球性放射性污染,核能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和应用导致放射性物质以气态或液态的形式释放而直接进入环境,核材料贮存、运输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和核设施退役等则可能造成放射性物质间接地进入环境.

3、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受到射线过量照射而引起的急性放射病,以及因辐射导致的远期影响.

①急性放射病

急性放射病是由大剂量的急性照射所引起的,多为意外核事故、核战争所造成.按射线的作用范围,短期大剂量外照射引起的辐射损伤可分成全身性辐射损伤和局部性辐射损伤.

②远期影响

辐射危害的远期影响主要是慢性放射病和长期小剂量照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多属于随机效应.

4、放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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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性废物与防护标准

1.放射性废物及处理途径

放射性废物是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所污染,其浓度或比活度大于审管部门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会再被利用的废弃物.

放射性废物处理基本途径是将气载和液体放射性废物作必要的浓缩及固化处理后,在与环境隔绝的条件下长期安全地存放.净化后的废物则可有控制地排放,使之在环境中进一步弥散和稀释,固体废物则经去污、装备后处置,污染物料有时可经去污后再循环利用.

2.放射性废物的来源和分类

(1)放射性废物的来源和特点

①放射性废物的来源

按使用方法分,放射性废物主要有核设施、伴生矿和技术应用三个来源.

②放射性废物的特点

Ⅰ、长期危害性

Ⅱ、处理难度大

Ⅲ、处理技术复杂

(2)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①国家分类标准

我国根据国家原子能机构(IAEA)提出的放射性废物分类的建议,修订颁布了《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GB133-1995).该标准从处理和处置角度,按比活度和半衰期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放长寿命、中放长寿命、低放长寿命、中放短寿命和低放短寿命五类.寿命长短的区分按半衰期30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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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其他分类方法

按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长短分为长半衰期(大于100天)、中半衰期(10~100天)、短半衰期(小于10天).

这种分类方法是利用半衰期的含义,便于采用贮存法去除放射性沾污.因为任何一种放射性核素,当其经过10倍半衰期之后,其放射性强度将低于原来强度的1∕1000,对短半衰期废水,采用贮存法将是一种简单而又经济的出来措施.

此外尚有按射线种类分为甲、乙、丙种放射性废物.按废液的ph值分为酸性放射性废水、碱性放射性废水等,但较少采用.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原则

国际原子能机构(1AEA)在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中提出了九条基本原则:

①保护人类健康: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的照射在国家规定的允许限值之内.

②保护环境:确保向环境的释放最少,对环境的影响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③超越国界的保护:保护他国人员健康和环境影响.及时交换信息和保证越境转移条件.

④保护后代:后代的健康.

⑤给后代的负担:不给后代造成不适当的负担.应尽量不依赖于长期对处置场的监测和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回取.

⑥国家法律框架: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在适当的国家法律框架内进行,明确划分责任和规定独立的审管职能.

⑦控制放射性废物产生:尽可能少.

⑧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间的相依性:必须适当考虑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的各阶段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⑨设施的安全:必须保证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使用寿期内的安全.

据此原则我国制定了放射性废物管理的40字方针:

减少产生、分类收集、净化浓缩、减容固化、严格包装、安全运输、就地暂存、集中处置、控制排放、加强监测.

3.环境放射性防护标准

为了有效地进行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我国在学习和借鉴世界核先进国家的经验,并参照IAEA制定的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法规、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在较短的时间内组织制定发布了一批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条例、规定、导则和标准,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较高起点,并与国际接轨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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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辐射防护一般措施

外照射的防护

距离防护:实际操作应尽量远离放射源

时间防护:工作人员须熟悉操作,尽量缩短操作时间,从而减少所受辐射剂量.

屏蔽防护:是射线防护的主要方法,依射线的穿透性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内照射的防护

防止呼吸道吸收

防止胃肠道吸收

防止由伤口吸收.